“目前国家的独立性只有在这样的国家里才存在:在那里,等级还没有完全发展为阶级,在那里,比较先进国家中〈过时的〉《已被消灭的》E等级还起着某种作用,并且那里存在着某种混合体,因此〈在那里〉在这样的国家里任何一部分居民也不可能对其他部分的居民进行统治。〈只有〉德国的情况就正是这样。”[35]
只有在像德意志这样的落后国家,即近代社会尚未完全形成的国家中,国家的独立才成为问题。在这段话前面一点,有恩格斯所作的增补,即“较早时期的利益,在《与它相适应的交往形式已经被〈特别〉适应于较晚时期的利益的交往形式排挤之后,仍然〈在长时间内〉拥有一种表现为相对于个人而独立的虚假共同体的传统权力》E”[36],这段话大概是考虑到了德国的现状而被恩格斯增补上去的。对此,在“近代国家的最完善的实例”[37]美国、法国、英国,已经形成了“国家只是为了私有制才存在的”[38]这一“通常的意识”[39]。这样一来,在那里,那种“假象的共同体”的独立化就应该不再是问题了。“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而且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E形式,所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40],即使在反复论述这些内容的文字中,作者也都将国家视为为了贯彻统治阶级特殊利益的一般形态,在恩格斯的增补中,作者强调了国家是总括市民社会自身形式这一规定。[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