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5 月29 日,被告遵义明顺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原告纪念街村民组签订《认购书》,约定由纪念街村民组以7680 元/ ㎡的价格,向遵义明顺公司认购该公司开发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遵湄路的“金地世家”(后更名为“金帝世家”)房开项目C 栋面积为410 ㎡、总价314.88 万元的门面。双方约定,纪念街村民组分三次付清全款,即在2006 年5 月25 日支付认购金60 万元;在遵义明顺公司取得预售登记后一个月内支付97.44万元;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通过贷款方式支付尾款157.44 万元。
该《认购书》尾部,遵义明顺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司公章,乙方处则加盖有龚宣强私章,沙坝村委会在特约条款处加盖公章。
2006 年6 月9 日,原告纪念街村民组按照《认购书》的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遵义明顺公司支付了“认购金”60 万元,遵义明顺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同年8 月22 日,纪念街村民组向遵义明顺公司转账支付了“门面预付款”30 万元。2007 年2 月12 日,纪念街村民组又向遵义明顺公司转账支付了“购房款”10 万元,遵义明顺公司同样出具了《收据》。同年6 月5 日,纪念街村民组通过转账方式借给遵义明顺公司20 万元,遵义明顺公司出具了《借据》。2008 年5 月13 日,纪念街村民组再次向遵义明顺公司转账支付“购门面款”20 万元,遵义明顺公司出具了《收据》。同年11 月11 日,遵义明顺公司向纪念街村民组分别出具金额为59.46 万元和130456 元、事由均为“购门面款”的两张《收据》,纪念街村民组则在11 月20 日向遵义明顺公司转账支付了130456 元。该两笔款源于纪念街村民组与遵义明顺公司对账后形成的《纪念街村民组结账清单》,其中载明:“2125056 -(已付)1 400000 - 141200 - 153400 -10000 - 290000 = 130456”,意即:购房款为212.51 万元,已付140 万元,遵义明顺公司需向纪念街村民组支付土地补偿款14.12 万元、过渡费15.34万元、一次性补偿款1 万元和29 万元,共计59.46 万元予以抵扣之后,尾款为130456 元。